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福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零參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福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63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屬於被告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 包,經送驗後,確係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有衛 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0年2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002001 21號鑑驗書1 份在卷可參,是該扣案之毒品係屬違禁物,爰 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0 年度毒聲字第 717號裁定其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復因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而於111 年1 月7日釋放出所,經臺灣臺灣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6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 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 份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送驗淨重為00 110公克,驗餘淨重為0.0032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 年2 月17 日草療鑑字第1100200121號鑑驗書、本院110年度 聲搜字第100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扣案物品照片3 張等在卷 可稽,足認扣案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 2 款所稱之甲基安非他命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直
接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個,其上已沾黏之 毒品而無從析離,屬毒品之一部分,應併予沒收銷燬。核諸 上開規定,足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磬 部分之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雷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