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98號
TCDM,111,單禁沒,198,2022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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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振華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
字第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4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温振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9號為 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2月6日確定。而該案扣得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淨重0.0125、1.4961公克,見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安保字第675號),均為查獲之第 二級毒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 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111年1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9號為不 起訴處分,嗣於111年2月6日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憑。
 ㈡上開案件扣押之晶體2包,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 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 為0.0008公克、1.4900公克),有該院110年5月24日草療鑑 字第1100500240號鑑驗書(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 毒偵緝字第69號卷第177頁)在卷可考,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應 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又裝放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共2只 ,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 益與必要,應俱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供鑑驗用之 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據上,本 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雯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0008公克、1.4900公克,含包裝袋共2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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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