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夏松進
林采渝
夏又昀
夏瑜渲
夏語楨
夏震緯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高卉婕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謝富堯
被 告 林鋕睿
賴新乾即正晟土木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59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