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黃惠靖
送達代收人 黃鈺純 住新竹縣○○市○○○○街000號0樓之0
被 告 林隆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中金簡字第1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于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