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陳筱青 (住址詳卷)
被 告 孟慶華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
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