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11年度,21號
TCDM,111,中簡附民,21,202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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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顏伶容
被 告 林治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42號重利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蔡汎沂
法 官 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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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