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宏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7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宏亮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林宏亮明知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 ,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 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12時前某時許,在設址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僑泰高級中學附近停車場,以新臺 幣2萬1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購買第三 級毒品愷他命12公克(經林宏亮分裝改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 ,總純質淨重7.8973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10年10 月13日15時3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中市○區○ ○○路00○00號搜索,當場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宏亮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偵查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5頁至第51頁),足徵 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信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 晶體(總純質淨重為5.8806公克)、附表編號2塑膠罐內所 含晶體(純質淨重為1.6098公克)、附表編號3所示香菸( 總純質淨重為0.4069公克)及附表編號4所示K盤,經鑑驗均 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 0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301號鑑驗書、11月1日草療鑑字 第1101000302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佐(見偵卷第71頁至第7 4頁),自可認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個人身心健康之危害甚鉅,竟仍無視國
家禁止持有毒品之禁令,持有上開數量毒品,使社會秩序潛 藏相當之危害,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考量被告持有第三級 毒品之行為,並未害及他人,犯罪手段和平及其犯後始終坦 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勉 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23頁被告110年10月14日調查 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持有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達一定數量者 ,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則該等 毒品即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為 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 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檢 出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而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且純質淨重既已逾5公克 ,爰依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 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 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故與所盛裝之第三級毒品併予 宣告沒收之。至因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 收之諭知。另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12所示之物,既非違禁物 ,亦非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自無從於被告本案罪刑項下諭知 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品項與數量 備註 1 愷他命2包 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為違禁物,應予宣告沒收。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總純質淨重5.8806公克 2 愷他命1罐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純質淨重1.6098公克 3 愷他命香菸20支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總純質淨重0.4069公克 4 K盤1個 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5 煙草1包 非違禁物,且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無從於本案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6 黑色IPHONE SE手機1支 7 白色IPHONE 6S手機1支 8 黑色IPHONE X手機1支 9 藍色IPHONE 12PRO手機1支 10 紅色IPHONE XR手機1支 11 現金新臺幣13萬2100元 12 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