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1年度,287號
TCDM,111,中簡,287,202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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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彥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33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盧彥霖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自己無購買電腦之真意,然為上網購買遊戲 點數供己玩樂,竟利用告訴人之信任詐得上開不法利益,其 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屬可議,然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尚見悔意,且幸告訴人即時報警處理,而獲得受款公司刷退 返還被告得手之款項,再兼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洪淑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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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