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
字第373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文秀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㈡、爰審酌被告於本案發生前並無何科刑判決之紀錄,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表1份附卷可參,足認其素行良好;又 考量被告於本次案發後,分別於110年12月2日、同年12月16 日前往臺中榮民總醫院就診,經評估為輕度失智症、認知功 能退化,此有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稽(本院 卷第15頁),堪信其上開行為或有可能係因其上開疾病所致 ,並非為個人私慾而竊盜他人財物;再斟酌被告所竊取之物 品價值不高,業經警方發還告訴人,告訴人所受損害已填補 ;復考量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已退休、家庭經濟狀況小 康(參見偵卷第17頁)及其犯罪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 得,已合法實際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 取之香蕉1串,業經警方發還告訴人(偵卷第37頁),依法不 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定股 110年度偵字第37306號
被 告 黃文秀 女 7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區○路0號10樓 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文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0年9月27日上午9時4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號全聯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聯公司)臺中中工店內,自貨架上 徒手竊取為該店經理李銘恩所管領之香蕉1串(價值新臺幣3 1元),得手後,將之放在隨身側背包內,未結帳即離去。 適為全聯公司員工徐莉雯發現,立即上前攔下,並報警處理 ,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因而查獲上情,並扣得黃文秀所竊得 之前述香蕉1串(已發還)。
二、案經全聯公司委任徐莉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黃文秀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沒有,我 沒偷,我一急就先跑出去外面,之後要再回店裡,店員就說 我這樣是偷竊」、「我否認,因為那天出去我是做環保,我 是看到香蕉想說可以拿去給慈濟,慈濟會分給貧苦的人吃」 、「(問:沒有結帳可以直接拿去給慈濟?)答:對」云云 。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徐莉雯於警
詢時證述綦詳,並有監視器錄影光碟片1片及錄影畫面翻拍 照片10張等在卷可參,且觀之該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照片編號4、5),被告明顯有將上開物品放入自己隨身黑色 包包中,隨即離去,並用左手護住黑色包包之動作(照片編 號9、10),是被告顯然知悉其行為係竊盜,始有前開藏放 及護住黑色包包之動作,故被告所辯,純屬卸責之詞,不足 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檢 察 官 詹常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乃亭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