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1200號
TCDM,110,附民,1200,2022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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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200號
原 告 李歆嵐

被 告 林義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06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義翔被訴幫助詐欺取財罪,業經本院以110年 度易字第2061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 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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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