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978號
TCDM,110,金訴,978,2022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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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9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菀宜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關於「匯款時間」欄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1月15日下午2時34分19秒」。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二、本判決之原本、正本內,附表編號3關於「匯款時間」內原 記載「110年11月15日下午2時34分19秒」,顯係誤繕,並不 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均更正為「 110年1月15日下午2時34分19秒」。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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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