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9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昀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79
58、32170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125、1126、1127、1128、112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昀芷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犯罪事實
一、吳昀芷明知自己並無繼承英國先夫「詹姆斯‧盧瑟福」(Jam es Wilsons)鉅額遺產之事實,自身亦無豐厚資力,竟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
㈠吳昀芷於民國108年3月間,在馮艷紅位於臺南市○○區○○路○段0 00巷000號之住處,向馮艷紅佯稱:其繼承英國先夫之遺產 數百億美金,如借款新臺幣(下同)110萬元供其繳納遺產 稅,願於2日後返還1200萬元云云,使馮艷紅陷於錯誤,因 而於108年3月18日上午某時,在臺南市西南路上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前交付現金40萬元予吳昀芷;復於同日下午某時,在 馮艷紅上址住處,交付現金70萬元予吳昀芷(遭詐騙金額合 計110萬元〈計算式:40萬元+70萬元=110萬元〉)。嗣經馮艷 紅催討,吳昀芷始退還13萬4000元予馮艷紅。 ㈡吳昀芷明知自己並無購買即將上櫃公司股票之管道,亦無協 助王爾淇(原名:王愛昀)認購股票之真意,竟於108年4月 間,在臺中市沙鹿區之爵色西餐廳、一江麻辣臭臭鍋餐廳, 向王爾淇佯稱:其有管道購得即將上櫃之公司股票,如透過 其購買該股票,將有雙倍獲利云云,使王爾淇陷於錯誤,因 而於108年5月15日,前往址設臺中市○○區○○○街00號之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沙鹿分行,自王爾淇名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現金36萬元交付吳昀芷;復於 108年5月17日,前往址設臺中市○○區○○○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東沙鹿分行,自王爾淇名下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現金9萬元交付吳昀芷。吳昀芷復接 續前開犯意,於108年5月間,向王爾淇佯稱:其繼承英國先 夫之遺產達百億元,如投資其繳納遺產稅,將以1比10之比例
返還,即投資100萬元將返還1000萬元云云,並過通訊軟體L INE傳送外國男子及女子之照片予王爾淇,佯稱分別係處理 遺產事務之國際律師及印尼銀行之經理,使王爾淇陷於錯誤 ,因而於108年5月23日,前往址設臺中市○○區○○○道○段000號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屯分行,自王爾淇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現金142萬元,並依 吳昀芷之指示,將其中19萬元現金存回王爾淇名下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自該帳戶轉 匯18萬9,438元至ULIFATUS SADIYAH 名下之曼迪利銀行(Bank Mandiri)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另將其中現金19 萬0100元存回王爾淇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再自該帳戶轉匯18萬9,438元至REMY BI N MATANGGU名下之CIMB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其 餘現金103萬9900元則交付吳昀芷(遭詐騙金額合計186萬87 76元〈計算式:36萬元+9萬元+18萬9438元+18萬9438元+103 萬9900元=186萬8776元〉)。
㈢吳昀芷於108年4月11日,向蔡婕庭佯稱:其將繼承英國先夫之 遺產1.5億美金,但欠缺旅費前往英國辦理繼承事宜,亟需借 款云云,使蔡婕庭陷於錯誤,因而交付現金3萬元予吳昀芷 。復接續前開犯意,自108年4月12日起至108年5月6日之期間 ,向蔡婕庭佯稱:其願將繼承之遺產撥付2000萬元贈與蔡婕 庭,只要支付200萬元贈與稅,印尼銀行女經理將為蔡婕庭 辦理國際提款卡云云,再冒用「鍾律師」之名義,透過LINE 向蔡婕庭佯稱:「我要你把那00000000萬元接起來,請印尼 央行的女經理幫你開戶做定存...,辛苦的找錢付贈與稅是 值得的...,因為銀行工作等你錢進來就全部完工了...」云 云,並傳送外國男子及女子之照片予蔡婕庭,佯稱分別係處 理遺產事務之國際律師及印尼銀行之經理,使蔡婕庭陷於錯 誤,因而陸續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交付共70萬元予吳昀芷(遭 詐騙金額合計73萬元〈計算式:3萬元+70萬元=73萬元〉)。 ㈣吳昀芷於108年10月間,向林祖安佯稱:其將繼承英國先夫之 遺產1.5億美金,惟須支付遺產稅、律師費及律師之醫藥費 等,如借款美金10萬元將返還美金100萬元,如持續借款, 將可獲得美金1億5000萬元六分之一報酬云云,使林祖安陷 於錯誤,因而於108年10月14日,自林祖安名下之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轉帳5萬元、3萬元 至吳昀芷名下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於108年10月17日,自林祖安名下之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轉帳1萬元至吳昀芷之前 開帳戶;於108年12月20日,自林祖安名下之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10萬元至吳昀芷之前開帳 戶內;於108年12月23日,自林祖安名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2萬元至吳昀芷之前開帳 戶內;於108年10月間,在林祖安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 0號之住處,陸續交付現金共70萬元予吳昀芷(遭詐騙金額 合計91萬元〈計算式:5萬元+3萬元+1萬元+10萬元+2萬元+70 萬元=91萬元)。
㈤吳昀芷於108年12月間,向鄧德禮佯稱:其繼承英國先夫之遺 產數億元,如同意借款支付處理遺產費用,待處理完畢,將 投資鄧德禮所經營之公司云云,使鄧德禮陷於錯誤,因而於 108年12月至109年2月農曆過年前,在臺中市○○區○○路○段00 0號之公司、臺中市○○區○○○○路000號之便利商店、鄧德禮之 友人住處,陸續交付現金共31萬元予吳昀芷(遭詐騙金額合 計31萬元,起訴書記載31萬元,雖經檢察官更正為36萬3,00 0元,惟仍應係31萬元)。
㈥吳昀芷獲悉魏定宏亟欲為友人王愛昀、蔡婕庭取回前述交付 吳昀芷之款項,亦明知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美國籍華 航機師之成年男子「洪元生」(James Hong)僅係透過臉書 認識之網友,雙方亦未曾謀面,二人間並無信賴基礎,已預 見「洪元生」以訊息告知將寄送退休金200萬美金之包裹予 吳昀芷,及「航空快遞」以訊息通知若其欲領取該包裹須繳 納相關費用一事,可能係詐欺取財之犯罪手法,竟仍以縱係 如此而發生詐欺取財之結果,亦無違反其本意,而與「洪元 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之犯 意聯絡(客觀上無法排除「洪元生」、「航空快遞」、「Mi chael Calos」係由同一人分飾多角),於109年2月15日, 透過LINE向魏定宏佯稱「洪元生」係其未婚夫云云,並表示 「洪元生」是美國籍華航機師,將寄送一筆退休金200萬美 金之包裹予其云云,復於109年2月18日,透過LINE向魏定宏 表示:已接獲「航空快遞」告知該包裹寄送至臺中港海關, 惟須繳納通關費10萬0760元、違反海關規定裁罰費59萬1324 元、補繳超值稅136萬4000元云云,並佯稱:經其查證該包 裹已在臺中港海關,如能幫忙調度資金支付,將可還款予王 爾淇、蔡婕庭云云,且轉傳「洪元生」、「航空快遞」發送 之文字訊息、快遞寄送單照片予魏定宏,使魏定宏陷於錯誤 ,因而於同日12時53分許,匯款10萬0760元至不知情之AMIN ATUL KHASANAH名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何厝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日16時34分許,匯款59萬 1324元至不知情之KASIH(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名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八德更寮腳郵局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嗣於109年2月19日遭全數提領;於109年2 月19日11時37分許,匯款136萬4000元至陳柔蒨(業經本院 以110年度金訴字第321號判決無罪)名下之兆豐國際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陳柔蒨受友人「Michael C alos」之請託,於109年2月20日全數提領後,透過地下匯兌 管道轉匯至大陸(尚無證據證明吳昀芷與「洪元生」、「Mi chael Calos」、陳柔蒨有洗錢之犯意聯絡,詳後述之不另 為無罪判決之諭知部分)。繼之吳昀芷於109年2月20日至10 9年2月22日之間,再透過LINE向魏定宏表示:須另繳納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在IMF之註冊費用307萬元,才能取得寄送之 包裹云云,並佯稱:其已撥打電話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 詢確認該包裹內裝200萬美金云云,並轉傳「洪元生」、「 航空快遞」發送之文字訊息、支付費用證明、包裹照片予魏 定宏,俟吳昀芷於109年2月22日轉傳「洪元生」、「航空快 遞」發送之文字訊息予鍾夢賢律師,經鍾夢賢律師回覆此為 詐騙集團之招式,吳昀芷仍於同日向魏定宏佯稱:已委由高 雄仁武警察局謝局長親身查看過該包裹云云,促使魏定宏支 付307萬元,惟因魏定宏已於110年2月20日接獲警方通知前 揭10萬0760元之款項係匯入外籍移工AMINATUL KHASANAH之 帳戶內,並由警方協助將該筆款項匯回魏定宏之帳戶內,魏 定宏已知遭詐騙而拒絕繼續匯款(遭詐騙金額合計205萬608 4元〈計算式:10萬0760元+59萬1324元+136萬4000元=205萬6 084元〉)。
㈦吳昀芷於110年6、7月間,向黃揚哲佯稱:其繼承英國先夫之 遺產數百億元美金,手中都是美金,可將金錢贈與黃揚哲, 但現缺新臺幣,欲向黃揚哲借款新臺幣30萬元、美金1000元 同額換算之新臺幣云云,惟黃揚哲知悉此係吳昀芷之詐欺手 法,並未陷於錯誤,而予以拒絕,俟黃揚哲得悉有其他被害 人遭吳昀芷詐騙,欲協助警方偵查,遂於110年8月16日向吳 昀芷詢問如何取得贈與之金錢,吳昀芷即接續前開犯意,向 黃揚哲佯稱:須先支付贈與款項15%之贈與稅云云,黃揚哲 即於110年8月17日向吳昀芷表示已籌措到2000萬元之贈與稅 300萬元,並與吳昀芷相約於翌日在臺中烏日高鐵站交付款 項,嗣吳昀芷於110年8月18日17時1分許,依約抵達臺中烏日 高鐵站,欲向黃揚哲收取款項之際,當場為警逮捕,並於同 日17時30分許,經警執行附帶搜索,扣得吳昀芷所有如附表 二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王爾淇、蔡婕庭、魏定宏、鄧德禮、馮艷紅、林祖安告 訴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清水分局、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 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後引具有傳聞性質之言詞或書面證據,均為被告以外之 人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被告吳昀芷於本院審理時表 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相關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 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 前開具傳聞性質之相關言詞或書面陳述,自得作為證據。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吳昀芷坦承犯罪事實一㈠至㈤所示犯行,矢口否認犯 罪事實一㈥㈦所示犯行,辯稱:犯罪事實一㈥「洪元生」叫我 幫他代收包裹,後來「航空快遞」叫我要繳錢,我跟魏定宏 說「洪元生」是我的朋友,不是說未婚夫,我請魏定宏幫忙 繳錢,我沒有騙魏定宏,我也是被「洪元生」騙,犯罪事實 一㈦我沒有跟黃揚哲借過30萬元,他問我說如果我處理好遺 產的事能不能幫他3000萬,我跟他說如果有人要幫你3000萬 ,贈與稅是15%,他有跟我說他調到300萬,但我都沒有回答 他,當天黃揚哲說要請我喝咖啡,我才跟他約在高鐵站云云 。
二、經查:
㈠上開犯罪事實一㈠至㈤,業據被告吳昀芷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即告訴人馮艷紅、林祖安、鄧德禮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證人即告訴人王爾淇、蔡婕庭於偵訊時之證述相符(見108 年度他字第8559號卷第141至144、203至205頁;109年度他 字第2365號卷第9頁;109年度偵字第11593號卷第59至63、9 5至98、105至106頁;109年度偵緝字第124號卷第95至96頁 ;110年度偵字第27958號卷第119至121、131至133、243至2 44、263至265、283至284頁),並有〈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指 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面額110萬元本票影本、馮艷紅之元 大商業銀行安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 劉念祖(即馮艷紅之子)之元大商業銀行安南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利
息收據、借據各1份;〈犯罪事實一㈡部分〉王爾淇提出之刑事 告訴暨保全證據聲請狀、王爾淇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取 款憑證、王爾淇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王爾淇之 中國信託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 中國信託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被告與王爾淇LINE對話紀錄 暨被告傳送之律師照片各1份;〈犯罪事實一㈢部分〉蔡婕庭提 出之刑事告訴狀、房屋租賃契約書、借款3萬元借據、借款7 0萬元借據、匯出匯款申請書、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單 、被告與暱稱「godspeed」LINE對話紀錄、蔡婕庭與「印尼 中央銀行女經理」LINE對話紀錄、蔡婕庭與「鍾律師」LINE 對話紀錄、被告與蔡婕庭LINE對話紀錄暨被告傳送之律師照 片各1份、收據、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申請書代收入 收據各2份;〈犯罪事實一㈣部分〉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 祖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逢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存摺影本、林祖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交易明細、開戶資料、被告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金華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被告與林祖安LI NE對話紀錄各1份;〈犯罪事實一㈤部分〉警員職務報告、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面額36萬3000元本票照片、被告與鄧德 禮LINE對話紀錄暨被告傳送之照片各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 可稽(見108年度他字第8559號卷第37至47、51至97頁;109 年度他字第3669號卷第3至33、39至43頁;109年度偵字第98 92號卷第47至65頁;109年度偵字第11593號卷第47、65至79 、107至165頁;109年度偵字第12256號第99頁;110年度偵 字第27958號卷第53至57、267至276頁;110年度偵字第3217 0號卷第153至157、161至173頁;110年度偵緝字第1125號卷 第187至193頁;110年度偵緝字第1125號LINE卷第127至143 、213至229頁),及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可資佐證,其事 實足堪認定。
㈡關於犯罪事實一㈥部分
⑴被告於109年2月15日,透過LINE向告訴人魏定宏表示「洪元 生」是美國籍華航機師,將寄送一筆退休金200萬美金之包 裹予其云云,復於109年2月18日,透過LINE向告訴人魏定宏 表示:已接獲「航空快遞」告知該包裹寄送至臺中港海關, 惟須繳納通關費10萬760元、違反海關規定裁罰費59萬1324 元、補繳超值稅136萬4000元,經其查證該包裹已在臺中港 海關云云,且轉傳「洪元生」、「航空快遞」發送之文字訊
息、快遞寄送單照片予告訴人魏定宏,告訴人魏定宏遂於同 日12時53分許,匯款10萬0760元至AMINATUL KHASANAH名下 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何厝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於同日16時34分許,匯款59萬1324元至KASIH名下 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八德更寮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內,嗣於109年2月19日遭全數提領;於109年2月19 日11時37分許,匯款136萬4000元至陳柔蒨名下之兆豐國際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陳柔蒨受友人「Mic hael Calos」之請託,於109年2月20日全數提領後,透過地 下匯兌管道轉匯至大陸。繼之被告於109年2月20日至109年2 月22日之間,再透過LINE向告訴人魏定宏表示:須另繳納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IMF之註冊費用307萬元,才能取得寄送 之包裹,其已撥打電話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詢確認該包 裹內裝200萬美金云云,並轉傳「洪元生」、「航空快遞」 發送之文字訊息、支付費用證明、包裹照片予告訴人魏定宏 ,復於109年2月22日向告訴人魏定宏表示:已委由高雄仁武 警察局謝局長親身查看過該包裹云云,促使告訴人魏定宏支 付307萬元,惟因告訴人魏定宏已於110年2月20日接獲警方 通知前揭10萬0760元之款項係匯入外籍移工AMINATUL KHASA NAH之帳戶內,並由警方協助將該筆款項匯回告訴人魏定宏 之帳戶內,故告訴人魏定宏拒絕繼續匯款之客觀事實,業據 證人即告訴人魏定宏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 見109年度偵字第14905號卷第73至77、187至189頁;109年 度偵字第27958號卷第145至147頁;本院卷第200至210頁) ,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憑條 副本聯、被告與魏定宏LINE對話紀錄暨被告傳送之照片、AM INATUL KHASAN之台中何厝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KASIH嘉西之八德更寮腳郵局帳號00000 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陳柔蒨之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存款往來交 易明細表各1份、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2份附卷足憑(見109 年度偵字第12256號卷第67、75至91頁;109年度偵字第9892 號卷第97至99、109至120頁;110年度偵緝字第1125號LINE 卷第237至25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其事實足堪認定。 ⑵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 ),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 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近年來透過網路進行詐騙之案件頻傳,被害人遭 不詳之網友以感情、投資、贈與或涉入不法案件等各種名目
要求匯款之詐騙手法,亦常見於報章新聞、電子媒體報導及 政令宣傳,是一般人若接獲無信賴基礎、未曾謀面之網友以 前揭名目要求匯款,極有可能是詐欺取財之行為,已屬一般 社會生活常識。被告係年滿63歲之成年人,且其學歷國中畢 業、曾從事廣播電臺及電視臺工作等情,此據被告於本院審 理時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247頁),乃具有一定智識程度 及生活經驗之成年人,對於前述犯罪手法及態樣自應有所認 識。
⑶而觀之被告與魏定宏LINE對話紀錄所示(見110年度偵緝字第 1125號LINE卷第239至241頁),被告向魏定宏轉傳「洪元生 」發送之訊息「(109年2月17日)我可愛的妻子,它是作為 我的妻子和受益人代表我發送給您的!這是我的退休福利, 它是在現金支付。」,及「航空快遞」發送之訊息「(109 年2月18日)我是Fastline Courier Service的Wendy夫人。 我只想告訴您,您有一個自美國的James Hong先生的包裹, 在包裹交付之前,您需要支付100,760NTD的進口稅,GST稅 和包裹的超重費用。謝謝。收到付款后,包裹將立即交付。 謝謝。」、「(109年2月18日)您與發件人洪洪(James Hon g)有何關係?我們的包裝有問題。海關人員掃描您的包裹, 並發現通過包裹寄出的現金。供您參考,通過包裹發送的現 金必須隨附索賠聲明。如果程序包隨附它們,則它們將查找 證書,但找不到任何證書。我想建議您立即獲得該聲明的證 明。有一個部門可以幫助您獲得證書,但費用為591,324新 臺幣。請立即通知我,以確保證書。」、「(109年2月20日 至109年2月22日之間)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超過 100萬美元的外國價券(美元,英鎊,歐元)必須在國際監 測基金中註冊。該基金負責控制國外付款以及流入和流出世 界上每個國家的資金。他們注意到您的托運未得到IMF的批 准,因此,您被要求支付3,070,000新台幣的IMF文件和證明 ,這將使IMF辦事處可以放開您的包裹並將其寄至IMF費用完 成後您。」,固顯示「洪元生」以訊息告知被告將寄送退休 金200萬美金之包裹予其,及「航空快遞」以訊息通知若其 欲領取該包裹須分別繳納進口稅、海關索賠聲明費用、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支付之IMF費用等情。
⑷惟參諸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沒有見過「洪元生」 ,我們是在臉書上認識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24頁),且觀 之被告行動電話擷取之網頁照片所示(見110年度偵緝字第1 125號LINE卷第192頁),亦有「洪元生」(James Hong)之 臉書頁面,可知被告與「洪元生」僅係透過臉書認識之網友 ,雙方未曾謀面,足見被告對於「洪元生」之真實身份並未
加以確認或深入瞭解,尚無足以建立雙方信賴關係之基礎, 且依一般社會生活常情,除有愛心捐贈或報答恩情等特殊事 由外,通常僅限於親屬、具有深厚情誼且實際近身相處之人 ,始可能無償贈與他人鉅額金錢,被告對於未曾謀面之網友 「洪元生」透過訊息告知將贈與鉅額退休金200萬美元之包 裹一事,顯與一般正常之贈與情形有違,極有可能係施行詐 術之手法,已難諉為不知。又「航空快遞」通知若被告欲領 取該包裹所需繳納之進口稅、海關索賠聲明費、IMF費等費 用,依其項目應屬向行政機關繳納之費用,然「航空快遞」 提供之匯款帳戶卻均係一般私人之郵局或銀行帳戶,客觀上 即非作為繳納前揭費用之用途,被告自應已預見若實際匯入 款項將可能導致遭詐欺取財之結果。
⑸又被告向告訴人魏定宏稱:其未婚夫「洪元生」是華航機師 ,將寄送一筆退休金200萬美金之包裹予其,已接獲快遞告 知該包裹寄送至臺中港海關,惟須繳納通關費10萬760元、 違反海關規定裁罰費59萬1324元、補繳超值稅136萬4000元 ,如能幫忙調度資金支付,將可還款予王爾淇、蔡婕庭,並 轉傳「洪元生」、「航空快遞」發送之前述文字訊息予告訴 人魏定宏,此據證人即告訴人魏定宏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 理時證述在卷(見109年度偵字第14905號卷第73至77、187 至189頁;109年度偵字第27958號卷第145至147頁;本院卷 第200至210頁),是被告在已預見「洪元生」、「航空快遞 」可能遂行詐欺取財之情形下,明知自己與「洪元生」僅係 未曾謀面之網友,竟向告訴人傳達「洪元生」係其未婚夫之 不實訊息,使告訴人魏定宏誤認被告與「洪元生」具有相當 深厚情誼及信賴關係,進而誤信「洪元生」、「航空快遞」 要求繳交相關費用以領取包裹之文字訊息為真。至被告雖辯 稱:其向魏定宏表示「洪元生」係其友人,不是未婚夫云云 ,然觀之被告向魏定宏轉傳「洪元生」發送之訊息中即稱呼 被告為「我可愛的妻子」,此與告訴人魏定宏所證被告向其 表示「洪元生」是其未婚夫一節相符,足徵被告確有向告訴 人魏定宏傳達「洪元生」係其未婚夫之不實訊息無訛,被告 此部分所辯,自無可採。
⑹再者,關於告訴人魏定宏於109年2月18日匯款59萬1324元至K ASIH前揭郵局帳戶,據證人KASIH於警詢時證稱:其係外籍 移工,因其法國籍男友告知由老闆匯入該筆款項,故委由其 代為領取並轉匯海外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14905號卷第79 至83頁),另關於告訴人魏定宏於109年2月19日匯款136萬4 000元至陳柔蒨前揭銀行帳戶,據證人陳柔蒨於偵訊時證稱 :其英國友人「Michael Calos」告知該筆款項係欲購買建
材之投資款,其受「Michael Calos」之託領出該筆款項並 轉匯至大陸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14905號卷第141至143頁 ),足見上述兩筆款項事實上並非作為領取包裹之費用,是 客觀上並不存在「洪元生」寄送包裹至臺中港海關之情事。 惟觀之被告與魏定宏LINE對話紀錄所示(見110年度偵緝字 第1125號LINE卷第239至243頁),被告向告訴人魏定宏稱: 「(109年2月18日)我已經查過了包裹在台中的海關沒有降 下來?因為關稅還沒有繳、有繳了他就包裹們的包裹降下來 送到我們家。」、「(109年2月20日至109年2月22日之間) 大哥你詳細的看、我自己也打過電話到金管會去查詢過了。 那個箱子裡面是裝著裡面是2,000,000美金繳完3,070 ,000 !他?重新封箱送到我們的地址。」等語,可知被告除轉傳 「洪元生」、「航空快遞」發送之文字訊息予告訴人魏定宏 外,尚以自己實際查證「洪元生」寄送之包裹已在臺中港海 關、其打電話向金管會查詢確認該包裹內裝200萬美金等自 行虛設之不實事項,促使告訴人魏定宏依「洪元生」、「航 空快遞」之指示匯款,足徵被告根本無視於若告訴人魏定宏 匯入款項將可能發生遭詐欺取財之結果。
⑺況觀之被告與鍾夢賢律師之LINE對話紀錄所示(見110年度偵 緝字第1125號LINE卷第165頁),被告於109年2月22日下午1 時許轉傳「洪元生」、「航空快遞」發送之文字訊息予鍾夢 賢律師,經鍾夢賢律師於同日下午3時許回覆此為「詐騙集 團的招式」,可知被告已經律師提醒此係詐欺集團之慣用手 法,惟觀之被告與魏定宏LINE對話紀錄所示(見110年度偵 緝字第1125號LINE卷第243頁),被告竟仍於同日下午6時許 向告訴人魏定宏佯稱「高雄仁武謝局長他親身去幫我看的東 西會假嗎!所以你樓上的主亂說。我給他的資料他全部都。 哥、我跟謝局長要的海運公司的地址,我們可以去。」,以 高雄仁武謝局長已幫忙親自看過該包裹之虛偽情事,持續要 求告訴人魏定宏匯款,益徵被告早已預見「洪元生」以訊息 告知將寄送退休金200萬美金之包裹及「航空快遞」要求繳 納領取包裹之相關費用一事,可能係詐欺取財之行為,且告 訴人魏定宏實際上遭詐欺取財結果之發生,並不違反被告之 本意,被告與「洪元生」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而詐欺取財之不 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至明,被告辯稱其未詐騙告訴人魏定宏 云云,顯屬事後卸責之詞,自無可採。
㈢關於犯罪事實一㈦部分
⑴被告於110年6、7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之犯意,向被害人黃揚哲佯稱:其英國先夫係塔塔鋼鐵倫 敦冶金公司創辦人,其繼承英國先夫之遺產數百億元美金,
手中都是美金,可將金錢贈與黃揚哲,但現缺新臺幣,欲向 黃揚哲借款新臺幣30萬元、美金1000元換算同額之新臺幣云 云,惟被害人黃揚哲知悉此係被告之詐欺手法,並未陷於錯 誤,而予以拒絕,俟被害人黃揚哲得悉有其他被害人遭被告 詐騙,欲協助警方偵查,遂於110年8月16日向被告詢問如何 取得贈與之金錢,被告即接續向被害人黃揚哲佯稱:須先支 付其贈與款項15%之贈與稅云云,被害人黃揚哲則於110年8 月17日向被告表示已籌措到2000萬元之贈與稅300萬元,並 與被告相約於翌日在臺中烏日高鐵站交付款項,嗣被告於11 0年8月18日17時1分許,依約抵達臺中烏日高鐵站,欲向被 害人黃揚哲收取款項之際,當場為警逮捕之事實,有下列證 據可證:
①據證人即被害人黃揚哲於偵訊時證稱:約110年6月底左右, 被告主動跟我聯繫,說她這幾年有第二段婚姻,有英國老公 ,老公突然過世,留1筆幾百億美金遺產給他,她說因疫情 關係回臺,之後她會回英國繼承她老公遺產、家業,她說要 送錢給我,並說有人跟她借錢,缺30萬元的臺幣,跟我說她 那邊都是美金缺臺幣,要先跟我借30萬元,我跟她拒絕,因 為我沒什麼錢,在一開始沒有決定調被告出來之前,她一直 跟我有說到若她送錢給我的話,我需要先給她贈與稅,因為 她送錢給我,政府會課贈與稅,她不想後續麻煩,要我先把 贈與稅給她,一開始我先拒絕,後來我發現有其他被害人, 我要跟警方合作舉報她,我故意問被告說若要送我錢的話, 要什麼手續,被告跟我說想要我幫助多少錢,要我先給她贈 與稅15%,才可以給我錢,叫我自己去衡量自己能力可以給 多少錢,我跟她說我現在才借到300萬,並問她如何給她, 她說我們約在臺中高鐵站交錢,原本我跟他約下午見面,中 午我就去報案等語(見110年度偵字第27958號卷第249至250 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說她英國有一個前夫,她 說的天文數字幾百億元美金要繼承,然後她就說你現在在當 歌手都賺不到錢,然後你現在在做什麼直播也沒有錢賺,我 那個前夫有一筆多少幾百億元的美金在那裡,到時候我弄回 來我跟你買電視臺給你去做,當下其實我大概就有一點知道 她在用什麼手法,所以她為什麼要跟我借30萬元我也不借, 然後降到後來她說她要跟我借調這1000美元換算的臺幣的金 額這樣,我也拒絕,因為她說要送我一筆錢,當然我已經大 概知道那是所謂的詐騙的手法的時候,我跟她說:「姊,不 然妳要送我那筆錢,那妳就贈與稅扣一扣扣完之後妳再給我 就好了」,她就說:「沒有這回事,因為如果說到時候政府 還要跟我收稅的話我送你一筆錢然後稅還要從我這裡來收,
怎麼可能有這個事情」,所以說她的意思就是說雖然她要送 我一筆錢,我還是必須要備好贈與稅先給她,她去繳完之後 她才可以把這筆贈與的錢給我,到最後我是聽到我1個朋友 跟我說她又去橋頭給人家騙1個7、80歲的老阿婆的一筆200 多萬元的錢,然後還有1個大姊好像在臺中哪裡,也被她騙 了幾10萬元,我才設局說:「大姊,妳說妳要送我一筆錢, 我要怎麼得到妳這筆錢?」,她說:「你就看你要多少錢, 你如果要3000萬元就是給我15% 的贈與稅,你自己算多少錢 」這樣,她還跟我說:「你要跟我拿要贈給你的這筆錢,你 一次要說足夠,你如果沒有說足夠的話,我幫助你一次而已 ,不會幫助你第二次」,我就騙她說我去臺北給人家借調了 300萬元已經借到了,我要怎麼把錢給妳,她就跟我約在臺 中高鐵站的STARBUCKS,我就去臺中直接報案等語(見本院 卷第212至214、216、218頁)。
②復觀之被告與黃揚哲LINE對話紀錄所示(見110年度偵緝字第 1125號LINE卷第36至40頁節錄):「〈7月4日〉被告:你規劃 看看在找我談一談啊資金不用擔心。〈7月26日〉黃揚哲:姊 我有找到可換美金的朋友(未接來電)。被告:(語音通話 )等一下,那是我上個禮拜六才缺那1000美元,現在已經不 缺了,早就處理好了。黃揚哲:姊你臨時在週六假日跟我說 要調錢、銀行又沒開、我怎麼調給妳、我最近也剛買房也都 用到沒什麼錢了、怎麼有這麼多錢匯。〈8月5日〉黃揚哲:姊 、最近我要投資一些商品需要大筆資金、您這真可幫忙嗎? 被告:(語音通話)我同學從板橋台新銀行定了4,300,000 給他兒子添加買房子,結果政府還是來跟他收正己遂(贈與 稅),自己的小孩1.222免稅,他還要去繳2,100,000的贈與 稅,你算看多少錢我不喜歡跟你們談這些,好像真的是我該 怎麼說。〈8月16日〉黃揚哲:妳說要贈與稅是幾%?我最近有 借一筆錢要買貨,若姐要贈與稅、我要當面給你嗎。被告: 我要忙著要趕回倫敦?我現在在辦贈與給我弟弟?所以我很 忙?你的會計師說你說人家給你的東西?不用贈與稅不用了 。我忙完要離開臺灣的時候我會去找你。黃揚哲:說要給贈 與稅,我有準備了、是我借來要買一批貨的、但不知道妳要 贈與多少、要拿多少錢、我不知道。...被告:我只是當初 在跟你提我不想解這樣很麻煩,就乾脆正與(贈與)給你, 如果政府要拿正與(贈與)稅請你繳稅,你一直回答我說你 的會計師怎麼樣請你的會計師去幫你處理。...黃揚哲:那 姊所有贈與給我的能多少、我要我後續的計畫,那你表弟的 正與(贈與)稅怎麼處理。被告:講句坦白話、借給別人10 00多萬要還你很困難了!所以當初我跟你提這個贈與是有我
的打算!你第一句話就回答我說!什麼錢給人家不用贈與。 黃揚哲:那現在怎麼處理,我不是說有準備一筆錢了嗎,大 姐你不是說又說不用了。被告:我給我女兒現金都要贈與稅 了?為什麼給別人不要贈與稅呢!我這個人有一個脾氣啦, (語音通話)(傳送保險箱照片)。黃揚哲:這都裝美金喔 。被告:(語音通話)。黃揚哲:所以姊若3000萬我就是要 準備450萬給妳吧。被告:(未接來電)。黃揚哲:我朋友 來電,姊先文字回我、我在調借錢的是(事)。被告:錢夠 用就好了夠你買房子創業用就好。黃揚哲:所以2000萬就要 給妳300萬、3000萬就是450萬對嗎。我先調一下、可能要跟 2個人調,這個對嗎?3000萬要給妳450萬贈與稅嗎?這樣是 15%對吧?〈8月17日〉黃揚哲:姊我問妳、15%是不是確定300 0萬450萬要給妳?被告:(語音通話)。黃揚哲:我調到30 0萬了,但要調450部好調,不好調、現在人很小心。...黃 揚哲:若調不到就2000萬就好。不然真的很難借錢。〈8月18 日〉黃揚哲:找我嗎,姊,我馬上趕去拿錢、再約時間地點 。被告:注意自己的安全。黃揚哲:那不然我臺北回程就直 接過去臺中找你,不然我帶這麼多錢、就直接拿去給妳。被 告:你搭高鐵時候再跟我聯絡,我現在正在聯絡律師處理郵 件問題。黃揚哲:好,我出門了。被告:小心注意安全我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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