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7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文武
選任辯護人 許文鐘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8
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文武被訴如附表編號5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文武就附表編號5部分犯行,認被告 許文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及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罪嫌(被告許文武其餘被訴部分及同案被 告陳勇志、趙晉緯部分均由本院另為判決)。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許文武就附表編號5部分,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 10年4月20日繫屬於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332號分案審理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而於前揭案件審理中,檢察官就 同一犯罪事實於110年7月15日以110年度偵字第18651、2070 4號追加起訴,則就附表編號5所示犯罪事實重複提起公訴, 依前揭說明所示,本院就後繫屬之部分(即本案追加起訴書 附表編號5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項之規定,為 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清安追加起訴,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附 表: 【 詐騙及提領贓款一覽表 】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被騙金額 (新臺幣) 被騙匯 款時間 匯入帳戶 提領贓款時間地點 提領金額 / 提 領 人 交付贓款時間地點 1 廖永吉 LINE暱稱「欣依」佯稱投資「FOREX」、「昇達期管」即可獲利..云云 ① 30000元 ---------- ② 50000元 ③ 40000元 ④ 50000元 ⑤ 50000元 ⑥ 30000元 ⑦ 10000元 ⑧ 27000元 ⑨ 57000元 共 110萬元 109.9.18 22:22 --------- 第②至⑨筆匯款日(109.9.24 至 10.16 間) 告訴人廖永吉匯款第① 筆30000元至 被告趙晉緯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 其餘第②至⑨筆則匯入該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其他人頭帳戶內(相關人頭帳戶資料詳告訴人警詢筆錄)。 告訴人廖永吉匯入之左列金額,無法證明是被告許文武、陳勇志2人所提領。 不 詳 不 詳 2 蕭至凱 交友軟體「WIPPY」自稱「芳華」之人佯稱如投資「FOREX」、「昇達期管」即可獲利..云云 ① 5000元 ---------- ② 5000元 ③ 40000元 ④⑤10萬元 ⑥ 50000元 ⑦⑧ 8萬元 ⑨⑩⑪: 15萬元 共 43萬元 109.9.20 --------- 第②至⑪筆匯款日(109.9.21 至 10.04 間) 告訴人蕭至凱匯款第① 筆 5000元至 被告趙晉緯提供之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 其餘第②至⑪筆款項則匯入該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其他人頭帳戶內(相關人頭帳戶資料詳告訴人警詢筆錄)。 告訴人蕭至凱匯入之左列金額,無法證明是被告許文武、陳勇志2人所提領。 不 詳 不 詳 3 劉育豪 LINE暱稱「順發錢莊」之人,向告訴人佯稱要把網路虛擬帳戶之新臺幣退給伊,但須先繳納出款保證金,匯至指定之銀行帳戶內始能退款..云云 ① 20000元 ② 30000元 ---------- ③ 30000元 ④ 30000元 ⑤ 19980元 ⑥ 9000元 ⑦ 90000元 ⑧ 30000元 ⑨ 30000元 ⑩ 30000元 ⑪ 30000元 ⑫ 30000元 ⑬ 20000元 ⑭ 30000元 ⑮ 20000元 ⑯ 30000元 ⑰ 30000元 ⑱ 30000元 共47萬8980 109.9.18 20:20 109.9.18 20:35 --------- 第③至⑱筆匯款日(109.8.30 至 10.26 間) 告訴人劉育豪匯款第①、② 筆至被告趙晉緯提供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帳戶內。 其餘第③至⑱筆款項則匯入該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其他人頭帳戶內(相關人頭帳戶資料詳告訴人警詢筆錄)。 109.9.18 21:18 109.9.19 00:33 29986元 / 由許文武提領 139000元 / 由許文武提領 (許文武上開提領金額均包括其他不詳之人所匯入之不明款項) 許文武提領左列2筆款項共16萬8986元後,旋於109年9月19日凌晨1時許,至台中市南屯區大墩七街之南屯公園旁,連同提款卡一併交給其上手即「老師」指派收水之人。 4 黃彥宸 暱稱Carnation」之成員佯稱投資『投睿投資網站』即可獲利..云云 ① 3000元 ② 24000元 ③ 3000元 ④ 6000元 ⑤ 30000元 ⑥ 90000元 ⑦ 15000元 ---------- ⑧ 15000元 共186000元 第①至⑦筆匯款日(109.8.21 至 109.9.18) --------- 109.9.18 16:05 告訴人黃彥宸匯款如左列所示8筆投資款,第①至⑦筆係匯入至該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其他人頭帳戶內(相關人頭帳戶資料詳告訴人警詢筆錄)。 第⑧筆則匯至被告趙晉緯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09.9.18 晚上某時 100000元 100000元 由許文武提領(許文武上開提領金額包括其他不詳之人匯入之不明款項) 提領後旋於109年9月19日凌晨1時許,至台中市南屯區大墩七街之南屯公園旁,連同提款卡一併交給其上手即「老師」指派收水之人。 5 王政傑 佯稱下載投資APP可操作投資獲利..云云 30000元 ---------- 共被騙63萬6000元 109.9.18 21:41 --------- 該筆3萬元匯入被告趙晉緯提供之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 告訴人王政傑另匯款60萬6000元至該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其他人頭帳戶內(相關人頭帳戶資料詳告訴人警詢筆錄)。 告訴人蕭至凱匯入之左列金額,無法證明是被告許文武、陳勇志2人所提領。 不 詳 不 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