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13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竑維
蘇家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48
98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38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蘇竑維、蘇家緯因詐欺等案 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