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952號
TCDM,110,訴,1952,2022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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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9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曜聰


陳伯綸



李瑞應


楊博宇


趙馥駿


劉育宸


王翊先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36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復刑事訴訟法 第303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 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曜聰陳伯綸李瑞應楊博宇趙馥駿、劉 育宸、王翊先所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 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陳振男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與上開被告7人和解,並於110年11月



2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各1份在卷 可稽(本院於111年3月7日收受,見本院卷第83至87頁), 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國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林秉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0年度偵字第53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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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