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長佑
選任辯護人 吳中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6935號、110年度偵字第13683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盧長佑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參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 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二、被告盧長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 後,否認犯行,然參起訴書所載人證、書物證,足認被告犯 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經通緝逮捕始到案,前並有多次通緝紀 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本案所涉有最輕本刑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是有 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又衡以販賣毒品對社 會治安危害甚鉅,犯罪情節非輕,非予羈押難以確保日後審 判、執行之順利進行,且無從以具保或其他處分代替而有羈 押之必要,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情形,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裁定自民國110年12月27 日起執行羈押。
三、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1年3月10日、11 1年3月22日為訊問並審閱全部卷證後,認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坦承上開犯行,且有證人證述及相關照片、鑑驗書、扣押物 品等件在卷可佐,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再衡以販賣第二 級毒品罪,為法定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良以重罪常伴 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 本人性,而被告又曾有通緝紀錄,其有可能無法面對重刑之 執行程序而畏罪逃亡,規避日後訴訟程序或執行之可能性甚 高;本案雖已於111年3月22日辯論終結,然案件尚未確定, 仍須確保被告到庭以利後續之審判或執行程序進行,從而本
院認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 原因。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 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1年3月27日起,第一次延 長羈押2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