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137號
TCDM,110,訴,1137,2022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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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天賜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64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天賜於民國109年5月27日凌晨3時15 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艾君曉行經臺中 市后里區三豐路3段與泉州路口時,為艾君曉之前男友即告 訴人謝耀昇發現,告訴人遂上前攔車,然被告竟基於傷害之 犯意,駕駛上揭自用小客車朝告訴人衝撞,告訴人見狀,跳 上該小客車並抓住引擎蓋,被告為將告訴人甩落,又接續前 揭傷害犯意,駕駛前揭自小客車以連續急速前進、後退,告 訴人則跌落地面而受有腦震盪、前胸壁挫傷、右側上臂挫傷 、右側前臂挫傷、左側足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嫌刑法 第277條第1項傷害犯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 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 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 撤回告訴狀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33頁),爰不經言詞辯 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彭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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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