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2230號
TCDM,110,易,2230,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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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22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林月鳳




選任辯護人 陳盈雯 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
72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林月鳳失火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林月鳳係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房地之所有權人及 實際使用人,其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之規定,負有維護建 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之責,本應注意避免以延 長線連接高功率之電熱水壺煮熱水,如仍使用延長線,則應 在旁看守,並應於熱水煮開後將延長線拔起,始得離開,以 防止電線因老舊、破損,致生延長線短路燃燒、延燒,而引 燃其他物品之危險。而依當時之情形及陳林月鳳之智識程度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自上開建築物內之電 源插座,連接電源延長線插用電熱水壺煮開熱水後,任令電 源延長線,長期插在電源插座上。嗣於110年5月22日上午10 時30分許,因該處電源延長線短路起火燃燒,引燃旁邊之媒 介物質,而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證人陳盈德陳志偉張錦程莊家和、鄭勝紘、陳 昀聖由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人員製作之談話筆錄、證人陳志偉 於警詢中之證述,均屬審判外之陳述,依首揭法條規定,原 則上亦無證據能力。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



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此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林 月鳳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對前開證人等證詞之證據能力 並不爭執,且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再前開證人 等之證述,未經被告及其辯護人主張有何非出於自由意志之 情形,是本院認為容許其等證述之證據能力,亦無不當,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認前開證人等上開之證 述具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 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203 條至第206 條之1 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08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依 此,檢察官對於偵查中之案件,認為須實施鑑定者,固應就 具體個案,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為之;但對 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之案件,或有量大或急迫之情形,為 因應實務之現實需求,如檢察官針對該類案件之性質(例如 :查扣之毒品必須檢驗其成份、對施用毒品之犯罪嫌疑人必 須檢驗其體內有無毒品代謝反應、對於查扣之槍砲彈藥必須 檢驗有無殺傷力、對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必須鑑定是否 屬於保育類動物案件等),認為當然有鑑定之必要者,經參 考法務部92年5 月20日法檢字第092080203 號函送之法務部 「因應刑事訴訟法修正工作小組」研討之刑事訴訟法修正相 關議題第21則之共識結論,以及臺灣高等法院於92年8 月1 日舉行之刑事訴訟法新制法律問題研討會第3 則法律問題研 討結果之多數說(載於司法院92年8 月印行「刑事訴訟法新 製法律問題彙編」第15頁至第18頁),基於檢察一體原則, 得由該管檢察長對於轄區內之案件,以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 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之方式,俾便轄區內之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對於調查中之此類案件,得即時送請事前已選任 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該鑑定人或 鑑定機關(團體)亦應視同受承辦檢察官所選任或囑託而執 行鑑定業務,其等出具之書面鑑定報告應屬刑事訴訟法第20 6 條所定之傳聞例外,當具有證據能力(法務部92年9 月1 日法檢字第0920035083號函可供參照)。從而,本件火災現 場及扣得之證物,經由查獲之單位依先前轄區檢察署檢察長 事前概括選任鑑定機關,即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消防局 )、內政部消防署(下稱消防署)實施鑑定,及本院依法送 請鑑定,各該鑑定機關所出具110年6月17日火災原因調查鑑 定書、110年5月28日火災證物鑑定報告、110年6月4日消署 調字第1100900229號函檢附之火災證物鑑定報告、110年12



月20日消署調字第1100900502號函檢附之火災證物鑑定報告 (見110 年度偵字第27269號卷第29至59、91、93、99頁、 本院卷第101、103頁),即具有證據能力,而得為本案之證 據。
三、本院以下援引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含扣案物品、扣押物 品翻拍照片、現場蒐證照片等證物),檢察官、被告及其辯 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對其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係司法警 察(官)依法執行職務時所製作或取得,應無不法取證之情 形,參酌同法第158 條之4 規定意旨,上揭證據均具有證據 能力,併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確有於火災事故發生前,使用電熱水壺煮開 水,煮開後電源線還是有插在延長線上之事實;惟矢口否認 有何失火之犯行,辯稱:那是延長線的問題,伊煮完開水, 電熱壺斷電後,在客廳講了二、三十分鐘電話,才進房間等 語。
二、經查:
㈠被告係居住於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火災發生時正在 房間內休息,因聽聞水族箱玻璃破裂的聲響而開門查看,隨 即發現客廳東側雙人座與單人座沙發處有火焰燃燒,其他都 是煙等情,業據被告於案發當日由消防局所製作之談話筆錄 中供陳綦詳(見110年度偵字第27269號卷第65頁)。 ㈡復經消防局鑑定認為:
⑴起火原因研判:
   ⒈勘察起火處附近,未發現有蚊香、蚊香盤等殘跡,復據 北區中清路一段826巷20號屋主、火災目擊者陳林月鳳 女士於查訪時及談話筆錄供述:「…蚊香近期沒有在用 ,有用都會放在水族缸前的大理石桌上…」;故研判蚊 香等遺留火種蓄熱引燃火警之起火原因可排除。   ⒉勘察起火處附近,未發現有神龕、祭祀法器等物品,故 研判敬神祭祖、祭祀不慎引燃火警之起火原因可排除。   ⒊火災調查人員蒐證採樣起火處客廳東側單人沙發椅燒損 殘留物與地面水泥塊【號碼牌2】,送本局火災證物鑑 定實驗室鑑定易燃性液體成分之分析;鑑定結果:未檢 出易燃液體及大門電動鐵捲門及側門喇叭鎖均未見有人 為破壞跡象,且北區中清路一段826巷20號屋主林月鳳 女士災前於屋内活動未見可疑人物侵入;故研判縱火引 燃火警之起火原因可排除。
   ⒋清理勘察起火處附近,未發現有菸蒂或菸灰缸殘跡,復 據起火戶屋主、火災目擊者陳林月鳳女士於查訪時及談



話筆錄供述:「家中僅二兒子有抽菸習慣,他菸蒂都是 用菸灰缸捻熄的,他是做保全的、今天早上3點多就出 門上班了…」;故研判菸蒂處理不慎引燃火警之起火原 因可排除。
   ⒌火災調查人員蒐證採樣臺中市○區○○里○○路○段000巷00號 ,客廳東側單人沙發椅上電源延長線【號碼牌1】,送 請内政部消防署鑑定造成熔痕之原因分析,鑑定結果: 熔痕巨觀及微觀特徵與導線短路所造成之通電痕相同; 檢視客廳東側水泥被覆層牆面上電氣開關箱内由北算起 第1個無熔絲開關位於ON位置;第2個無熔絲開關位於ON 位置;第3個無熔絲開關位於使用跳脫位置;第4個無熔 絲開關位於ON位置;第5、6個無熔絲開關均位於使用跳 脫位置;研判若因電源延長線短路引燃,繼而擴大燃燒 造成火災則實有可能。
   ⒍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燒損程度事實與 關係人談話筆錄供述分析,經排除蚊香遺留火種、敬神 祭祖祭祀不慎、縱火、菸蒂處理不慎等起火原因,研判 起火原因以電源延長線短路引燃,繼而擴大燃燒造成火 災之可能性較大。
⑵結論:
   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燒損程度事實、關 係人談話筆錄供述分析,認係臺中市○區○○里○○路○段000 巷00號為起火戶,客廳東側單人沙發椅附近應為起火處, 研判起火原因以電源延長線短路引燃,繼而擴大燃燒造成 火災之可能性較大等情,亦有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附卷可 稽(見110年度偵字第27269號卷第55、56頁)。 ㈢足認,系爭火災之起火點確係在被告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 00巷00號住處內,客廳東側單人沙發椅附近,而起火原因則 係電源延長線短路,引燃旁邊之媒介物質,導致本案起火之 事實,洵堪認定。
三、按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 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 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刑法第15條定有 明文。是該行為人即居於保證人地位,負有保證結果不發生 之保證義務。構成保證人地位之法律理由,並不以法律設有 明文規定之義務為限。又所謂保證義務之內涵係指保護他人 法益之規範,該規範非以成文者為限,並包含社會共同生活 所公認之行為準則。再者,刑法第15條第1項所謂法律上之 防止義務,並不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即依契約或法律之 精神觀察有此義務時,亦應包括在內。而刑法上過失不純正



不作為犯之成立要件,指行為人怠於履行其防止危險發生之 義務,不為其應為之防止行為,致生構成要件該當結果,即 足當之。故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構成要件之實現,係以結果 可避免性為前提。因此,倘行為人踐行被期待應為之特定行 為,構成要件該當結果即不致發生,或僅生較輕微之結果者 ,亦即該法律上之防止義務,客觀上具有安全之相當可能性 者,則行為人之不作為,即堪認與構成要件該當結果間具有 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255號判決意旨 參照)。此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 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建築法第7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
㈠查本件建物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之所有權人為被告, 有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為憑(見110年度偵字第27269號 卷第321頁),被告復實際居住於此,是其為系爭房屋之所 有權人及實際使用人,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自負有 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之責。 ㈡而系爭火災發生前,既係由被告使用電熱壺煮水,水煮開後 ,除電源插頭仍插在延長線上,而延長線亦仍插在牆壁插座 上乙節,亦據被告供承在卷;復質之證人吳俊東即消防局火 災調查科技士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電源延長線 的短路會發生在電器使用時,還是電器使用終了後仍有可能 造成電源延長線短路?)使用終了還是會造成短路,只是造 成短路的原因不太一樣而已,如果負載端太多,電線過熱, 導致電源線表皮融掉,產生臭味後不管它,就會從那邊燒起 來,機率來講是使用中造成短路的情形比較常見,但是縱使 當時並沒有電器在使用,因為電源延長線插在牆壁插座上, 還是有電流通過,仍有可能造成電源線短路,只是機率遠低 於使用中。(問:被告辯稱當時她有確認快煮壺水煮開了, 電源已經沒有接電,這部分如果沒有通電,是否可能發生短 路?)如果快煮壺開關跳掉,只是電器負載端沒有電,從牆 壁插座到電源延長線這端還是有電,而本案短路點是在插座 和延長線這段電線,這部分沒有抵觸。(問:沒有任何電器 使用,為何還會有通電的狀態?)以水管為例,水龍頭沒有 開,另外接一條水管出去,實際上水還是有到水龍頭這端, 所以牆壁插座到延長線這端還是有電的。(問:你的意思是 即便後面沒有連接電器使用,延長線那段還是處於通電狀態 ?)是的,插座到延長線那段還是有電,如果後面接電器使 用,電就繼續流過去。(問:內政部消防署對於電器使用上 有無制訂規範,或針對電源延長線有無應注意事項,讓消費 者可以依循?)好像沒有針對延長線,但是消防署的防火宣



導影片好像有提到,電型那種高耗熱的電器,建議不要插在 延長線使用,也不能同時在延長線插用多樣的電熱型電器, 不要使用高耗電量的電器用品。」等語(見本院卷第178、1 79、181頁)。足見,被告使用以高耗熱的熱水壺煮水,本 即應採取直接插入牆壁插座,而非插在延長線的方式,以確 保用電安全,所為已不無提升電源延長線短路之風險,理應 於使用完畢後,將電源延長線之插頭拔除,以避免  因長期通電致生延長線短路燃燒之情形,然被告竟疏未注意 及此,於使用高功率電熱水壺煮開熱水後,猶任令電源延長 線,長期插在電源插座上,致使系爭延長線發生短路、延燒 之情事,自難辭其咎。
㈢再者,起火處附近所擺放之沙發、茶几、屏風及置物櫃等物 品多為木質,極易引起燃燒,亦有現場照片及現場照相位置 圖附卷可佐(見110年度偵字第27269號卷第125、245至249 、253至259頁),被告使用延長線未能謹慎小心,本即負防 止火災發生之保證人義務,然被告卻疏於防範,適電源導線 短路、延燒,引燃周邊易燃物,被告應注意、能注意而疏未 注意自有過失,且其過失與本件火災發生結果間,具有相當 因果關係,至為灼然。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 論科。
參、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刑法所稱之「燒燬」,係指燃燒毀損之意,亦即標的物已 因燃燒結果喪失其效用而言,本案火災事故導致如附表所示 之物因受燒或高溫煙燻而變色、變形、熔化、碳化,喪失裝 飾、阻隔外界之效用及原有之功能,實已達於燒燬之程度是 被告失火燒燬如附表所示住宅等以外之自己所有物及他人所 有物之所為,係犯刑法第175 條第3 項之失火燒燬住宅、建 築物等以外之物。又刑法上之失火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 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財產法益同時亦受有侵害,但本 罪係列入公共危險章內,自以社會公安之法益為重,故以一 個失火行為燒燬之物,雖分屬被告及告訴人所有,仍只成立 一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608號判決意旨參照)。二、爰審酌被告因使用延長線,造成短路、延燒引發火災,直接 造成自己及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財產上之損失,犯後猶未能 勇於面對過錯坦承犯行,難認有何悛悔實據,自不應予以輕 縱;惟斟酌被告與部分被害人業已達成和解,有刑事陳報二 狀、和解書、調解書及本院111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52號調 解程序筆錄在卷為憑,足認其犯後態度尚非惡劣及考量本件 所造成被害人所受之財產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75 條第3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嘉隆、林宏昌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建築物位址 燒燬物品及燒燬情形 一 居住人陳隆華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2樓 廚房西側後門玻璃及窗戶玻璃受熱龜裂、西側陽台鐵質防盜窗受煙燻黑 二 屋主方進發、居住人梅真珍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 西側陽台鐵質防盜窗北側輕微受煙燻黑,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及牆面熱水器高處受煙燻黑 三 居住人林延昌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4樓 屋內廚房西側後門玻璃、窗戶玻璃受熱龜裂破裂,西側陽台西側鐵質防盜窗受燒變色、燒損,窗臺雜物受燒碳化、燒損、燒失均呈愈往北侧愈嚴重跡象、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及牆面熱水器輕微受煙燻黑 四 承租人王志誠、鄧亦翔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5樓 屋內A室西側窗簾輕微受熱局部熱熔,布質床單表面受煙燻黑,餘未受燒,西側陽台鐵質防盜窗外觀北側受燒變色、燒損 五 屋主陳林月鳳、居住人陳志偉鐘莉梅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廚房北半部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受燒掉落,裸露輕鋼架受燒變色,西側塑質矮櫃、冰箱金屬外殼高處受燒碳化、變色、燒損,櫃上雜物受燒碳化、燒損、部分燒失均呈愈往南側愈嚴重跡象;北側磁磚牆面受燒燻黑呈高處較低處嚴重跡象,東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變色,鋁質窗框受燒燒損、變形,桌上雜物受燒碳化、燒損均呈愈往南側愈嚴重跡象,南半部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受燒掉落,裸露輕鋼架受燒變色,西側塑質矮櫃高處受燒碳化、變色、燒損,櫃上雜物受燒碳化、燒損、部分燒失均呈愈往南側愈嚴重跡象,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燻黑呈愈往東側愈嚴重跡象,東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變色,銘質窗框受燒燒損、變形,桌上雜物受燒碳化、燒損均呈愈往南側愈嚴重跡象;儲藏室西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變色呈愈往南側愈嚴重跡象,雜物堆紙質物品受燒碳化、燒失及櫃上金屬雜物受燒變色均呈高處較低處南側較北側嚴重跡象;廁所西侧磁磚牆面受燒局部剝落呈愈往南側愈嚴重跡象,北側磁磚牆面、瓷質馬桶受燒變色均呈高處較低處嚴重跡象;浴廁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受燒燒損、掉落呈愈往門口愈嚴重跡象,東側磁磚牆面受燒變色及鐵架上雜物受燒燻黑均呈高處較低處嚴重跡象;臥室B西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變色,南側低處局部剝落,雙人木椅受燒碳化、燒損、大部分燒失均呈愈往南側愈嚴重跡象,木質衣櫃、木質雜物櫃、布質衣櫃受燒碳化、燒損、部分燒失均呈愈往東側愈嚴重跡象,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高處剝落,獨立筒彈簧床受燒表面布質材料燒失不復存,裸露鋼質彈簧受燒變色解體呈愈往南侧愈嚴重跡象,東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泛白、燻黑,鐵捲門受燒變色,木櫃、木桌受燒碳化、燒損,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泛白,電視櫃受燒碳化、燒損;客廳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泛白、燻黑呈愈往東側愈嚴重跡象,木櫃受燒碳化呈高處較低處及愈往西側嚴重跡象,鐵架受燒變色、燒損,木桌受燒碳化、燒損呈愈往東側愈嚴重跡象,冰箱受燒變色、燒損,西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變色,木質裝潢牆面受燒碳化、燒損、燒失,鋁門受燒燒熔、燒損均呈高處較低處嚴重跡象,南側木質裝潢牆面受燒碳化、燒損、部分燒失呈愈往東側愈嚴重跡象,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燻黑,木質神桌、供桌表面受燒碳化、燒損呈愈往東侧愈嚴重跡象;木櫃、木質電視櫃、木質高櫃受燒碳化、燒損、部分燒失呈愈往東側愈嚴重跡象,液晶電視機受燒螢幕破裂,裸露金屬框架受燒變色,東側鋁質落地窗受燒燒熔、燒損、倒塌,木質屏風裝潢嚴重燒失不復存,置物架金屬面板受燒變色,木質骨架嚴重燒失不復存,架上瓦斯罐及WD-40噴劑罐受燒變色,附近雜物嚴重燒損,關公木雕受燒碳化、燒損呈南侧較北側嚴重跡象,東側木質單人座沙發椅A、邊桌受燒碳化、燒損均呈愈往東側愈嚴重跡象,木質茶几、木質雙人座沙發椅A受燒碳化、燒損均呈愈往東侧愈嚴重跡象,四層塑質整理箱及箱内零食雜物嚴重受燒燒熔、燒損、燒失;木質雙人座沙發受燒嚴重受燒碳化、燒損、燒失呈愈往北侧愈嚴重跡象,木質單人座沙發椅受燒碳化、燒損,2個木椅受燒碳化、燒損、燒失均呈愈往東側愈嚴重跡象,茶几上電茶壺受燒變色、燒損掉落於地面 六 房東林琮富、承租人蔡宜倫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2樓 屋内儲藏室西側窗戶玻璃受熱破裂,西側陽台北半部水泥被覆層樓板受煙燻黑、西側鋁質防盜窗受燒變色燒損,鋁質雨遮受燒燒熔、燒損,南半部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煙燻黑、洗衣機面板受熱熱溶 七 屋主王世文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 屋內西南側樓頂板、牆面高處受煙燻黑,西側陽台女兒牆外牆面受燒泛白 八 屋主張祥森、居住人張錦程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4樓 東側鐵質大門受燒變色,屋內客廳北側木質裝潢牆面高處受燒碳化、燒損、部分燒失;雜物堆紙質物品表面受燒碳化、燒損、部分燒失,塑質物品表面輕微受燒熱熔、燒損,雜物間A之北側、東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煙燻黑,雜物堆紙質物品受煙燻黑、塑質物品表面輕微受熱熱熔,浴廁南侧塑質門受熱熱熔、西側、北側壁磚牆面受煙燻黑呈高處較嚴重跡象,雜物間B北側、西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燻黑、變色、局部剝落,雜物堆紙質、布質物品受燒碳化、燒損、部分燒失,塑質物品受燒碳化、燒熔、燒損均呈愈往西側愈嚴重跡象,臥室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變色,西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變色南側局部剝落,床舖木質床板受燒大部分燒失,裸露金屬骨架受燒變色、變形;北側鐵櫃受燒變色,廚房西側壁磚牆面受燒變色、燻黑呈高處較嚴重跡象;南側流理台受燒燒損及冰箱受燒變色,均呈愈往西側.愈嚴重跡象;北側冰箱及雜物堆受燒燒損,均呈愈往西侧愈嚴重跡象,西側陽台鐵質防盜窗受燒變色、彎曲變形呈愈越往北側及外側(西側)愈嚴重跡象;窗臺雜物嚴重受燒碳化、燒損、燒失,鐵質雜物嚴重受燒變色 九 屋主郭花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5樓&頂樓 5樓部分:客廳之木質裝潢天花板西側高處局部受煙燻黑,廚房之木質裝潢天花板西側高處局部受煙燻黑,西側陽台之北側、東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煙燻黑 頂樓部分:客廳之輕鋼架裝潢天花板輕微受煙燻黑,臥室僅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及貼壁紙牆面輕微受煙燻黑,和室東侧木質拉門高處受熱熱熔、輕鋼架裝潢天花板、西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南側、北側木質裝潢牆面,擺放傢俱及雜物均僅表面受煙燻黑 十 屋主張正偉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建物外觀2樓東側加蓋烤漆浪板屋頂東北側局部受燒變色;屋內空房間上方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受燒碳化、燒損、掉落呈愈往東北側愈嚴重跡象、樓梯間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受煙燻黑;東側陽台之西側木質裝潢牆面僅北側高處輕微受燒、碳化、燒損 十一 屋主楊昭奮、承租人莊家和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建物外觀東側加蓋2樓鋼架烤漆屋頂受燒變色呈愈往東侧愈嚴重跡象;2樓辦公室西半部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受燒變色呈南側較為嚴重跡象,西側矽酸鈣板裝潢牆面受煙燻黑,南側衣架上衣物高處受燒燻黑、破化;北側辦公桌高處受燒礙化,桌上雜物受燒瑞化、燒損,鐵質置物架上雜物受燒碳化、燒損,東半部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受燒燒損、掉落,北側壁磚牆面受燒剝落,冰箱、洗衣機鐵質外觀受燒變色均呈愈往東側愈嚴重跡象,東側陽台南半部廁所東側壁磚牆面受燒變色,南側壁磚牆面受燒高處燒損、剝落、低處受燒燻黑,磁質馬桶受燒燻黑;西側壁磚牆面受燒變色,磁質臉盆受燒燻黑,塑質水桶受熱熱熔,北半部雜物間北側壁磚牆面高處受燒燒損、剝落、低處受燒燻黑,雜物、受燒燒損,西側鋁質窗戶受燒燒損、燒熔尚屬輕微,東側鋁質窗戶嚴重受燒燒損、燒熔,儲藏室A北半部北側鐵架石棉瓦屋頂鐵架受燒變色、彎曲呈愈東側愈嚴重跡象與862號隔間木質裝潢牆面嚴重受燒燒失,鐵質置物架受燒變色,南半部南側隔間木質裝潢牆面受燒碳化、燒損、燒失呈愈東側愈嚴重跡象,3樓廚房受煙燻黑、東側陽台水泥樓板及北側水泥牆面輕微受煙燻黑,4樓浴廁A及5樓雜物間受煙燻黑 十二 屋主鄭勝紘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建物外觀東側加蓋2樓鐵架鍍鋅浪板受燒變色呈愈往東側愈嚴重跡象;1樓浴廁塑質裝潢天花板受燒碳化、燒熔掉落地面及磁質馬桶上,壁磚牆面輕微受煙燻黑,雜物間北側牆面上電熱水器受燒變色、燒損、雜物堆受燒燒損;2樓臥室A木質裝潢天花板、布質窗簾受煙燻黑、碳化,西側牆面上窗型冷氣受熱燻黑、碳化、熱熔,其餘傢俱表面受煙燻黑,臥室B之擺放物品僅受煙燻黑,玄關木櫃、塑質雜物等受燒碳化、燒損、燒失均呈愈東側愈嚴重跡象,東側陽台南半部南侧壁磚牆面高處受燒燒損、剝落、低處受燒燻黑牆面上電熱水器受燒變色、燒損;北半部北側壁磚牆面受燒燒損、剝落,儲藏室A北半部木質裝潢牆面、木質物品、紙質物品均嚴重受燒碳化、燒損、燒失,裸露石棉瓦膽面受燒變色、破裂呈愈東侧愈嚴重跡象;南半部南側與860號隔間木質裝潢牆面嚴重受燒碳化、燒損、燒失;彈簧床墊受燒碳化、燒損、燒失,裸露鋼質彈簧受燒變色、燒損,3樓臥室D輕微受煙燻黑,4樓臥室E及F輕微受煙燻黑,5樓儲藏室B及C輕微受煙燻黑 十三 屋主張淑真、承租人陳昀聖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東側加蓋2樓鋼架烤漆屋頂南側輕微受燒變色、建物2樓東側陽台陽台高處電線受燒燒損、燒熔、西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塑質門高處受煙燻黑,分離式冷氣室外機輕微受煙燻黑,3樓東側陽台之分離式冷氣室外機受煙燻黑 備註:110年6月17日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檔案編號:E21E22K1〉(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269號卷第27頁至第2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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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