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0年度,212號
TCDM,110,交訴,212,202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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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訴字第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ARADELA JONATHAN SAES(中文姓名喬納森
男 (西元0000年0月0日生;菲律賓國籍居留證號碼:LC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蔡其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ARADELA JONATHAN SAES限制出境、出海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起延長八月。
理 由
一、被告PARADELA JONATHAN SAES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認 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2 第 1 項第2 款之事由,且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自民國110年7月15 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二、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 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 計不得逾十年」,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3 第 2 項後段定 有明文。
三、茲前開期間將於111年3月14日屆滿,本院審核相關卷證,並 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名 ,犯罪嫌疑依然重大,且為菲律賓籍移工,仍有返回菲律賓 可能,而有逃亡之虞,本案雖經辯論終結,且被告坦承犯罪 ,但尚未宣判,被告亦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在本案判決確 定及被告執行完畢前,以前述限制出境、出海原因依然存在 ,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四、另由本院依法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 巡署偵防分署執行之,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黃世誠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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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