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10年度,181號
TCDM,110,中簡附民,181,202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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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81號
原 告 郅晨謙

被 告 何子旋(原名何佳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中簡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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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