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872號
TCDM,109,附民,872,202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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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72號
原 告 鄭仁
被 告 林清貴
張寶月

劉君英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972、225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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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