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文聰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2宣告刑欄內關於「有期徒刑3年10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3年11月」。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 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2宣告刑欄內關於「有 期徒刑3年10月」之記載顯係「有期徒刑3年11月」之誤寫, 然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為 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