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33號
PHDV,111,司促,233,20220315,1

1/1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昭翰

陳明選

李瑋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參佰伍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昭翰前就讀南華大學
邀同債務人陳明選李瑋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
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
10筆,共計新臺幣631,358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
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
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
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昭翰自民國110年12月15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545,359元,及自
民國110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110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陳明選李瑋琳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
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
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戶籍謄本一份、就學貸款利
率表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