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5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王昌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參拾玖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貳
萬零伍佰柒拾柒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0
/02/01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
,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55139元及專案補貼款$205
77元共計新臺幣$75716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
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B9q=ABH=AA=F9=B8=B9=A5=D3=BD=D0=AE=D1=B
Cv=A5=BB=A1B=A4=ED=B6O=A9=FA=B2==D3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