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2號
PHDM,111,易,2,202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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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邵鉑瑞


魏伶嬬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梅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邵鉑瑞、魏伶嬬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立祥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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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