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68號
CTDV,111,除,68,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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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羅阿德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0 號0樓
代 理 人 張斯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下稱系爭 股票),因不慎遺失,業已向發行公司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 ,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3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10年11月1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37號 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 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聲請人於110年11 月16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0年11月18日公告刊登於本 院網站,迄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案卷宗核 閱無訛。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0 股票 1 1,000 2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6NX000000-0 股票 1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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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