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48號
CTDV,111,除,48,202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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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尤黛麗 住○○市○○街00巷0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3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06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10 年10 月12日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 0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 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嗣聲請人於110 年10月 22 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0 年10 月25 日公告刊登於 本院網站,已滿3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11 年2 月17日聲請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30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8ND163534 股票 1 1000 002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8ND163535 股票 1 1000 003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8ND166383 股票 1 1000 004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8ND170303 股票 1 1000 005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8ND170304 股票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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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