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38號
CTDV,111,除,38,202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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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魏耀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本院以民 國110年度司催字第2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110年8 月3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9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聲請,於110年8月31日刊登於本 院網站,迄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業據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10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 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 股票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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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