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37號
CTDV,111,除,37,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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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黃國軒(即黃邱龍妹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5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5張(下合稱 系爭股票),因系爭股票遺失,已向該公司辦理掛失,並聲 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91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任何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 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 爭股票原為訴外人黃邱龍妹即聲請人之母所有,嗣黃邱龍妹 於民國109年12月27日死亡,法定繼承人為其子女即聲請人 及訴外人黃彩湘、黃彩玟、黃玉,均未拋棄繼承,並協議由 聲請人繼承系爭股票。因系爭股票遺失,聲請人於110 年9 月24日具狀就系爭股票聲請公示催告,業經本院以110年度 司催字第29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該裁定 於110年10月20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同年月25日聲請公 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於同年月26日公告在案,業據聲請人 提出黃邱龍妹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 謄本、印鑑證明、股份分配同意書及本院網站公告全文為證 ,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復未受理黃邱龍妹之繼 承人聲明拋棄繼承、限定繼承事件在卷,系爭股票自公告迄 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之1 11年2月9日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4 NX 0000000 0 股票 1 12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5 NX 0000000 0 股票 1 10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5 NX 0000000 0 股票 1 111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6 NX 0000000 0 股票 1 1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6 NX 0000000 0 股票 1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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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