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廖林盆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