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吳震煌
訴訟代理人 張蓉成律師
被 告 廖欣儀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准
以原物分配予兩造,是以原告主張伊就上開土地應有部分乘以土
地面積,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504,564元(計算式:上開土地面積623.57㎡×1
11年公告土地現值12,500元/㎡×原告權利範圍7062/10000=5,5
04,5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54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