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9號
CTDV,111,補,109,202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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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董小羚


被 告 樓翰文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號建物(權利範圍150分之1,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
地下2樓編號35號停車位)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即原告主張上開停車位
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
2,000,000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00,000元(計算式:700,000元+2,000,000
元=2,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又原告另聲請
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年度救字第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
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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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