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61號
CTDV,111,簡上,61,2022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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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聯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貞山
被 上訴人 亞設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
27日本院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8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又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 ,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 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 2項及第44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法條規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二 審上訴程序準用之。是對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者,應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記載「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即上訴聲明,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上訴狀之記載不合法 定程式,即為上訴不合法,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 正,原第一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均得以裁定駁回之。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所提上訴理由書未具體表明對 於原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經原審於民國111年3月1日裁定, 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上訴人於111年3 月7日提出上訴理由狀,僅記載上訴人尚未收到貨品、被上 訴人尚未開立發票請款等語,然原審係判決命上訴人於被上 訴人交付原審判決附表所示基樁12支之同時給付被上訴人貨 款,亦即,被上訴人如未交付貨品,上訴人即無須給付貨款 ,依上訴人所載內容,實難認定已具體表明對原審判決不服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人迄未補正上訴聲 明,其上訴仍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蕭承信                   法 官 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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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設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侑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