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243號
CTDV,111,司票,243,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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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蘇博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信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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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