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43號聲 請 人 蘇博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信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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