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王冠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嘉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二、本票原本。(原聲請狀未檢附)三、請釋明各張本票之『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 、日』。四、請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年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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