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203號
CTDV,111,司票,203,202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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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王冠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嘉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本票原本。(原聲請狀未檢附)
三、請釋明各張本票之『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
  、日』。
四、請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年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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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