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86號聲 請 人 林劉碧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銘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台端所附郵政匯票抬頭非「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故本院無法入帳)二、相對人吳銘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