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186號
CTDV,111,司票,186,2022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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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林劉碧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銘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台端所附郵政匯票抬頭非「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故本院無法入帳)
二、相對人吳銘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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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