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263號債 權 人 劉俊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東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二、請具體載明聲請事項為何?(台端聲請狀僅載明事實理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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