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263號
CTDV,111,司促,3263,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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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63號

債 權 人 劉俊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東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具體載明聲請事項為何?(台端聲請狀僅載明事實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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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