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199號
CTDV,111,司促,3199,202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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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9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宜信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寊鈴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 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均著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1年3月23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有聲請狀在卷可按,惟債務人高寊鈴已於民國111年2月4日 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 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債權人聲請 本件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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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