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079號
CTDV,111,司促,3079,2022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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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7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柯柏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英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之「上開利率」所指為何?(年息18.25%或15
%,如利率不同,請按期間分段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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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