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079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柯柏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英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之「上開利率」所指為何?(年息18.25%或15%,如利率不同,請按期間分段記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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