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77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黃美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宏榮輝企業有限公司、陳榮輝、朱文貴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加速條款,如加速條款約定須定期限書面通知,始視
為全部到期,請一併提出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二、債務人宏榮輝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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