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071號
CTDV,111,司促,3071,2022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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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71號

債 權 人 天第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秀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長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長在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
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陳長在之第一類建物謄本(門
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6樓)。
三、請陳明對債務人陳長在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管委會
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四、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正、反面或債務
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如郵政回執簽收
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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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