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21號
債 權 人 張國裕
代 理 人 王鶴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駿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存證信函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請求年息6%之依據為何?(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5%)。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