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745號
CTDV,111,司促,2745,2022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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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4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零參拾元,及其中㈠
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
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
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
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90年03月26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
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
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
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
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240,030元,經債權人迭
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
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
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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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