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713號
CTDV,111,司促,2713,2022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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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713號

債 權 人 陳麒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鼎泰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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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