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701號
CTDV,111,司促,2701,2022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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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0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郭黃密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壹佰伍拾伍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柒萬肆仟
肆佰陸拾參元,及自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郭黃密香於92年01月0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313,155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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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