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607號
CTDV,111,司促,2607,202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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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信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捌佰貳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信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3月09日止累計205,821元正未給付,
其中56,445元為消費款;145,776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 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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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