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506號
CTDV,111,司促,2506,202203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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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506號

債 權 人 鄭志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誠品農產股份有限公司莊育志陳冠廷
陳正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本件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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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品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