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475號
CTDV,111,司促,2475,202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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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75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永



債 務 人 鄂正得

朱鄂秀玉

鄂文哲

鄂雅芬

張忠勝


張銓展


張淑雅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鄂潘熟銀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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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