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452號
CTDV,111,司促,2452,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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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康宇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09年0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
0,000元,約定自109年5月22日起至112年5月22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1年3月7日
止累計57,924元正未給付,其中57,716元為本金;128元為
利息;8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㈠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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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