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3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鄭寶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零陸佰捌拾參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壹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93年03月11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
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詎
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11年01月20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新臺
幣500,683元整未按期給付,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
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